租客拖欠物业费,房东代缴后能否追偿?
“物业费拖了快四年了!去年物业公司把我告到法院,还是我先替他支付拖欠的所有物业费,到如今他还迟迟没有还给我。”房东刘某说道。近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租户未缴纳物业费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和被告宋某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某门市租赁给被告使用,在租赁经营期间一切费用由被告自行负责。2021年12月,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四年期间,本应由被告负责所产生的物业费用,却迟迟没有支付。2024年6月,因案涉房屋一直拖欠物业费,小区的物业公司将业主刘某起诉至法院,诉求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刘某当庭支付。 此后,因被告租户宋某至今仍未向原告刘某给付承诺的物业费,刘某无奈遂将其诉至法院。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原告刘某说宋某不讲信用,双方租赁合同有几年时间,相处得很愉快,而且还减免过租赁费用,没想到被告不履行承诺,导致自己还成为被告;被告宋某则说,这几年生意不好做,由于自己经营不善,已无力给付全部的物业费用。 在听取了双方观点后,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入手进行耐心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行为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劝说其给予物业费用,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确实存在经济上的困难,希望双方能互相理解体谅。 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刘某愿意降低诉请数额,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减免一定的费用,被告宋某则向刘某支付了部分物业费,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示,房屋出租后的物业费本应由业主承担,但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租客支付物业费,在房东代缴物业费后有权向租户进行追偿,租户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应缴费用。 法官提醒 广大业主和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需注意,即使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租客承担,房东也要对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可在代缴物业费后依据双方约定向租客追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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